法律法规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五府办[2005]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1

施行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工作当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来抓好、抓实,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在巩固2005年农民参合率82.5%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发动农民参合工作力度,努力完成我市向省政府承诺的2006年度农民参合率达95%的工作目标。基金征收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二○○五年九月一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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