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办转事项、重要工作制度、目标责任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市编〔2006〕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5

施行日期:2006-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市直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办转事项、重要工作制度、目标责任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06年6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办转事项、重要工作制度、目标责任方案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1)36号)及2006年4月11日市编委会、5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规格为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制定行政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性文件在拟定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

(四)负责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办理行政规章的公布和向市人大、上级政府备案的事项。

(五)研究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对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检查全市的行政执法情况,并向被检查部门提出改善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市政府履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工作。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理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九)办理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清理、修改与WT0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十一)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十二)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汇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法制宣传、法制培训。

(十四)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指导、协助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大及上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建立健全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卫生、目标管理等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协助局领导处理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承办各项会议的组织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人事、党务、财务、后勤、等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工作。

(二)法规科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制定行政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性文件在拟定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负责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办理行政规章的公布和向市人大、上级政府备案的事项;承办市人大及上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指导、参与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过程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清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

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代理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办理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人员由综合科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隶属事业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其主要职责为: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汇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学习、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审批办转事项

1. 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含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合法性审查;

2. 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

3.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4. 对市本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公告、通告、通知、启示等内容的前置性审查;

5. 与市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确定有关部门“六定方案”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权分工等内容,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6. 审核市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面向规模以上企业及优化环境保护企业开展的执法检查、稽查、审计等计划;

7. 办理或向相关单位批转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及行政执法的案件。

五、重要工作制度

(一)向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度;

2. 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执行状况评价和年度考核制度;

3. 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4. 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5. 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介绍国家新出台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6. 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7.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8.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

9. 市政府立法顾问管理制度;

10. 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认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岗位;

11. 全市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12. 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3. 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14. 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相关制度;

15. 行政执法证件审查办理、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6. 会同市目标办按月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机构绩效监督评价报告;

17. 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接待、审理、办理制度,按月向市政府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涉及群体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逐案报告制度;

18. 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制度,逐月逐案向市政府报告行政应诉、败诉情况;

19. 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逐案向市政府上报行政赔偿案件责任认定报告;

20. 政府合同的清理、审查、备案、建档、监督、管理、跟踪执行及定期报告制度,按季向市政府呈报政府性合约履行情况报告;

21. 向市政府呈报政府失信及政府违法违章预警报告;

22. 政府决策、信息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制度;

23. 政府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发布制度。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五项规定;

2. 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的若干规定;

3. 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

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 全员岗位责任制;

6. 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7. 地方立法技术性规范;

8. 市政府立法顾问管理制度;

9. 行政执法投诉、监督制度;

10. 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标准;

11.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2. 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受理、审理、通报、监督、统计分析制度;

13.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14. 做好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

15. 做好群众给市长涉法信件办理工作的规定;

16. 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7. 督促查办工作制度;

18. 《市政府公报》编辑质量规定;

19. 仲裁员、书记员管理办法;

20. 仲裁规则。

六、目标责任

(一)工作目标

1.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上级立法,完成其调研、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反馈等工作任务;

2. 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审查把关工作;完成市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和市人大的报备工作;受理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3. 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完成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的年度考评验收工作;

4.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任务;

5.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工作,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组织做好行政赔偿工作;

6. 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认真办理市政府委托的行政诉讼案件;

7. 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不出现失信违约现象;

8. 做好面向企业的执法检查计划审核工作,保障企业享有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9. 完成《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度12期的编发工作,做好《洛阳政府法制》简报编发工作,提高质量,加强与外地市交流和信息上报工作;

10. 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法案件办理工作;

11. 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法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12. 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督促其依法公正受案、办案;

13. 完成市下达的招商引资、计划生育、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二)廉政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制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全体人员讲风格、顾大局;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对于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暂时解决了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稳定。局长对稳定工作负总责。

(四)创建责任

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评选“文明科室、文明个人”活动,增强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规范工作,形成“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

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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