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6)2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4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厦门莲花医院:
原厦门金尚医院(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经评审于2005年确定为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医疗资源整合,经厦门市卫生局批准,原厦门金尚医院并入厦门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仍定名为厦门莲花医院,并注销厦门金尚医院。因此,经研究决定,确定厦门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请你院与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