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假借有关部门名义变相违法销售药品的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遵市食药监发〔2006〕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5

施行日期:2006-11-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药品销售公司打着省老龄委、卫生厅的名义下乡为老年人免费诊断,高价销售药品“脑心清片”。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类似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按下列要求认真核查,如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

一、销售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如确系省老龄委、卫生厅组织的义诊、送药,则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得夸大疗效。

三、如确系假借有关部门名义变相违法销售药品,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查处。

2006年11月15日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