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摩托车安全基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1-12

施行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公安部关于摩托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的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机动车。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毫米,深度大于0.2毫米,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毫米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立方厘米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立方厘米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立方厘米的,不大于200公斤;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立方厘米的,不大于400公斤。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外廓尺寸  (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米、0.8米、1.1米;  (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米、1米、1.4米;  (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米、1.5米、1.4米;  (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米、1.5米、2米。

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  (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毫米;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  (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权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  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
│         │制动初速度  │ 制动距离  │ 跑偏量   │
│车    种   │ (km/h)   │  (m)    │ (mm)    │
├─────────┼───────┼───────┼───────┤
│轻便摩托车    │ 20      │ ≤4.0    │       │
├─────────┼───────┼───────┤       │
│二轮摩托车    │ 30      │ ≤7.0    │       │
├─────────┼───────┼───────┼───────┤
│边三轮摩托车   │ 30      │ ≤7.0    │       │
├─────────┼───────┼───────┤ ≤400    │
│正三轮摩托车   │ 30      │ ≤8.0    │       │
└─────────┴───────┴───────┴───────┘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
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  (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交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毫米;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平方毫米;闪亮频率为1~2次/S。  (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毫米。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  (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米处可看清号牌。  (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毫米。  (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  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  (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园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毫米,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米。  (十)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公里/小时时,允许误差为-10~15%。  (十一)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米,高度1.5米处测量为90~105db(A)

第十九条 车轮  (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毫米。  (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毫米。  (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毫米。

第二十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六)应有车锁。  (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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