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30

施行日期:2002-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的基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保证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的重点部门是那些直接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以及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检查内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具体内容由省法制办规定。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应在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阶段。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和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抽查。省法制办拟于8月下旬对全省有关市、县和部门进行抽查。

各省辖市政府于9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予以总结,并向省政府作出汇报。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开展较好,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达不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问题比较突出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对这次检查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参与。自查和抽查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的实施工作。检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省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453.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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