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1-06-02

施行日期:1981-06-02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1981.06.02

补充解释

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资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纳税10元;年终时领发十二个月奖金6,000元。原应将全部奖金连同十二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征税,即7,000元的税额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数)=1,085。

现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资加每月奖金,找出适用税率,即:

1,000元(每月工资)+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

1,500元的税率为5%。

因此,将全部奖金(6,000元)加十二月份的工资(1,000元)乘税率5%,减速算扣除数(40元)等于应纳税额。

即:(6,000+1,000)×5%-40=31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7月17日 <81>税外便字第6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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