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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0)5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0-03-10

施行日期:201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十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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