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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19-05-2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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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甘肃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针对目前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作了阐述,以期为甘肃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和决策提供参考。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摘要 本文分析了甘肃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针对目前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作了阐述,以期为甘肃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和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保护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农作物育种是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植物新品种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比重一般占30%~60%。在我国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的战略目标下,非常有必要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竞争优势,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
1999年4月23日,我国启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项工作,使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可喜局面。
但是,甘肃品种权申请在全国处于落后位置,位居全国倒数第四,仅申请品种权5件,目前尚无1件授权,而且在2005年全国各省申请量大幅增加的趋势下,唯独甘肃无申请。据统计,甘肃省近5年每年育成并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约20~30个,另加其他不要求审定的作物、蔬菜、花卉等新品种将近50个。这些反差极大的数据说明甘肃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极低,而且原地踏步无进展。甘肃为数不多的几位品种权代理人都非常关注本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笔者分析了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和决策提供参考。
1 甘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及其领导缺乏品种权战略意识,宣传培训不够广泛深入
品种权实施成效突出的地区,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总是及时配合《种子法》、《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大力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意义,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使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短时间内认识到了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踊跃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申请保护,同时,通过转让、许可企业经营授权品种从市场中获得巨大经济效益,育种者得到可观的收入的同时,还可形成科研效益反哺科研的良性循环机制。目前,我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对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紧迫感,还没有主动把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参与管理和推动农业技术持续创新及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核心政策手段来决策内容。
1.2 观念上认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由于上面重视不够,条例制度下达不到位,目前,仍然有很多科研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甚至缺乏基本的了解,品种权意识非常淡薄;或者根本不知道中国已实施了《条例》,错误认为品种审定后品种权自动取得,品种保护就是品种审定。有的育种工作者虽然知道国家已开始受理品种权申请,但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经济价值认识不够,认为品种权保护可做可不做,尚处于徘徊阶段。少数市场意识较强的育种者跃跃欲试,想对自己的品种审请保护,却信心不足,顾虑重重,一方面不明白申报方法和程序,怕一旦没有授权?或距授权时间很长?而影响其项目申报、成果鉴定、报奖等比较“现实的工作”,另一方面,目前种业市场较混乱,担心自己的品种权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与其花钱买不到保护,还不如任其自然的好。
甘肃育种研发主体目前仍为公益类科研科所。由于受长期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科研单位和广大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还未引起单位的足够重视,科研育种人员一般把精力主要放在对国家计划的项目申报、验收,成果的鉴定、品种审定等传统操作环节,简单地认为花国家钱育成的新品种,其产权应属国家所有,由全社会共享,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不强,不明白品种保护对创建农产品品牌和获得市场垄断的意义,不主动地开发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
1.3 政策扶持缺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配合《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国内兄弟省份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如江苏省农林厅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试点,下拨专项经费用于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将新品种保护提高到今后发展的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先后组建院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办公室,将开展新品种保护工作作为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科技奖励、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出台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新品种权申请和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申请主体、统一组织申报、统一支付费用、统一打假维权,明确品种培育人拥有品种权实施效益30%的分配权。在这些得力措施支持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申请保护品种195个,授权53个,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全国前列。而我省至今无一个相应的激励政策出台。
1.4 种子市场混乱,品种权得不到有力保护
我省育种科研和种子产业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还较重,农业科研单位长期将育成品种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农民及种子推广部门,每一新品种商品化之后,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甚至农民很容易得到新品种繁殖材料并进行大量繁殖和销售,人们对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权观念淡薄,种子市场侵权很普遍。近年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虽加大种子市场监管,但由于经费、交通工具短缺,人员素质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和人情关系,存在行政执法不公的问题。再加上我省河西地区、中部部分地方制种产业方兴未艾,吸引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制种企业近百家。代繁企业或个人与制种企业以及制种企业之间常有不同程度地侵犯种权现象,一些代繁企业或个人以及少数制种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制种亲本自繁自销而暴富为数不少。这些问题及现象的存在,严重挫伤了我省育种科研单位及育种人申请品种保护的信心。
1.5 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研发水平有待提升


我省农业大学、科研院所、各级农业推广部门、农业企业等农口单位近5年每年育成作物、蔬菜新品种将近50个,但真正表现高产、优质、抗病虫、抗旱、水肥效率高和适应性广等综合性状优良,在全国市场打得响并占有一席之地的新品种为数极少,可见,我省农业育种低水平重复研究多,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因此,我省农业科研工作者迫切需要改变农业育种低水平重复、资源分散、条块分割的现状,组建主攻方向明确、资源与技术优势互补的专业化队伍,加强引进和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尽快培育出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作物优良品种。[page]
1.6 申请费用高,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范围狭窄,影响品种权申请
申请费用是经济落后地区限制品种权申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影响很多农业科研单位包括农业大学及时积极申请品种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品种权从申请到授予,需要花费近万元的费用,授权后还需缴纳每年年费。这对于科研经费本来就很紧张的农口科研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来讲,难以筹措这笔费用使用于品种权申请上来。甘肃省农业科研老大——甘肃省农业科学院,承担新品种选育项目研发经费不足10万元,这相比于育种事业的艰巨性、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而言,显然,投资是远远不够的,育种者总是千方百计地将有限的经费用到刀刃上,不会忍痛割爱去申请品种权。
目前,要获得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至少需要2年时间或更长,这很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 加之需要进行复杂的法定申请程序,授权缓慢,也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此外,可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较为狭窄,也是品种权申请受阻的重要原因。
2 加强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2.1 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植物品种权保护意识
我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介或举办展览、表彰先进、品种展示交易等多种形式,积极深入地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要让全社会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形成全社会尊重创造、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将知识产权维护作为一种自觉行为。
2.2 加强各类专业人员新品种保护强化培训
新品种保护制度能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实施,需要涉农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经营企业多方相互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分层次、分类别对所涉及到的育种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品种权代理人员、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有所侧重地进行新品种保护岗位专业知识培训,使科研育种人员充分认识新品种的经济价值、积极申请品种保护、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知法、依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使品种权代理人员提高品种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使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做到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2.3 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激励制度
针对科研人员经费困难的情况,政府通过设立品种权保护专项基金,引导和鼓励育种者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国家及省上有些专项针对新品种选育的研究课题,应该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从实施品种权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过去普遍重成果、论文,轻知识产权,农业科研单位也不例外。针对这种现象,在农业科研立项、验收及科技成果评奖中,制定相应政策,对自有品种权予以倾斜,将获得品种权作为育种课题列项和品种后补助及推广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申报奖励和品种审定平行同等重要的看待,作为育种课题考核和完成情况评价的重要指标,作为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奖励的评定依据。
正确引导科研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品种权战略,建立健全内部品种权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比如各育种部门和科研单位可组建本单位知识产权办公室,对本单位的专利、新品种权申请实行统一申报,节约时间、人力和财力,省却不必要的程序,降低盲目性;各育种部门和科研单位可从育种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额度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基金,允许科技人员通过从品种产业化后的获利中提成来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
2.4 加强种子市场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条例》规定品种权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省农业行政部门,首先应认真贯彻《条例》和《种子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精神,继续强化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落实执法经费,改善执法条件,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同时,强化执法思想水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杜绝跑关系说情等不正之风,对一切假冒、侵权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其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工商、技术监督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和假冒行为,对重大侵权和假冒案例进行曝光,以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品种权行为,促进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强大攻势。第三,在执法实践中,要注重总结侵权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不断提高打击品种权违法行为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核实生产企业生产种子的合法性,努力从源头上切断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2.5 提升育种创新水平,提高自主产权新品种经济效益
当前,主要粮食作物主栽新品种单产总是徘徊不前,新品种选育创新无重大突破,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是优异育种材料匮乏,育种的遗传基础狭窄,亲本来源单一,特别是优质专用型育种材料、高抗病虫害和水肥资源高效利用型的育种材料严重短缺。据此,我省科研育种单位应改变过去轻视种质研究与利用和盲目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做法,探索利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种质资源库,结合常规育种技术与方法,培育出在产量、品质、抗病抗逆、适应能力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经济竞争优势明显的自主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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