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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白石作品遭侵权案部分案件判决 继承人获赔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13 06:44
导读: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的齐白石作品遭侵权案部分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截至目前,该院受理的其中的19起案件中,一审共审结5件,其中判决3件,和解撤诉2件,5家侵权单位共赔偿138万余元。尚有5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另外9起案件依据诉讼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的齐白石作品遭侵权案部分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截至目前,该院受理的其中的19起案件中,一审共审结5件,其中判决3件,和解撤诉2件,5家侵权单位共赔偿138万余元。尚有5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另外9起案件依据诉讼管辖规定移送至其他法院。有两起一审宣判的案件,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齐白石继承人:保护期内提起诉讼

      2007年是国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2007年末,齐良怜、齐良芷、齐良末、齐金平、齐展仪、齐秉颐、齐来欢、邓桐生、尹寿山9人代表数以百计的齐白石后人将全国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诉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索赔金额近千万元。

      沈阳、长春、济南等地法院先后在2007年末受理此案。大多数案件选择在沈阳,是因为涉案的一部分侵权作品在沈阳销售,原告律师取证也在沈阳。

      2007年12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起案件。

      齐白石的孙子齐秉颐说,这次齐白石继承人首次联合集体索要版权费,是在齐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将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时采取的行动。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收集到24家单位的侵权证据。

      据介绍,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状告出版社,是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意味着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超过法律的保护期。

      被诉单位:合理使用不应赔偿

      在法院判决结案的三起案件中,其被诉单位均不同意赔偿损失并提出了一些抗辩事由。

      在状告重庆出版社案件中,齐家认为该出版社出版的《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均未经齐家后人合法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齐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对齐白石著作权及齐家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要求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重庆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辩称: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

      律师还称:就该案而言,出版社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作品从而引用齐白石部分作品,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并没有丑化作品。另外,齐白石作品是优秀文化作品,《解析》一书被列为国家九五重点出版工程,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不同,应为合理使用。

      西冷出版社提出,有两部原告主张的被侵权书籍早在十余年前出版,目前已经发行结束。即便存在侵权,侵权行为也已终止。

      上海书画出版社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出版社愿意以最高标准支付齐白石后人稿酬,总计为3000余元。但齐氏后人表示,这场官司是侵权赔偿之诉,而非著作权合同诉讼,他们的诉讼请求是30万元的赔偿金而非3000元的“给付”稿费。

      法院:构成侵权应予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西冷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及重庆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应当知道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

      而三被告在作品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大量齐白石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齐白石作品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

      西冷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及重庆出版社,立即停止对齐白石作品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5万、12万和1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计60697.58元,责令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书目,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悉,香港金银币总公司和北京藏金阁有限责任公司和解赔偿75万元。

      法官说法:出版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曹岩在此案审结后说,出版部门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工作的部门,理应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保证经营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权、有合法来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出版部门负有较高的对其出版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未经作者或作者继承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霍仕明、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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