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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表达形式近似构成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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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09:08
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高小华系重庆大学教授、油画家;原告雷著华系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退休美术工作者;被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可之系造型艺术家、油画家。2003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作为建设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单位

【案情简介】

原告高小华系重庆大学教授、油画家;原告雷著华系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退休美术工作者;被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可之系造型艺术家、油画家。2003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作为建设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决定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展览工程对外招标。主要规定招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选,在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前三名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和经济标的评选。为此,重庆市美术公司与高小华于2003年8月22日签订《关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陈列设计制作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高小华与雷著华联手共同进行“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的创作。

2003年12月26日,有重庆市美术公司、广州集美公司、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北京新影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合作)参加第一轮竞标。竞标结果为重庆市美术公司、广州集美公司、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获得前三名。在此次竞标中,原告诉称其用于竞标的“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以下简称原告第一轮作品)获得第一名,被告用于竞标的“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以下简称被告第一轮作品)未能入选前三名。原告还指控称,被告在抄袭原告第一轮投标作品的基础上又另行创作了“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以下简称被告第二轮作品),并与在第一轮竞标中进入前三名的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合作参加2004年2月20日的第二轮竞标,此次竞标结果仍然是重庆市美术公司获得第一名,原告的“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在修改、完善其第一轮作品基础上仍以第一名在第二轮竞标中夺魁。

2004年2月24日及此后,《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青年报》《重庆文艺》《文艺报》《美国华人报》等媒体以新闻报道等形式登载了被告第二轮作品并对该幅作品的创意及经过作了报道。二原告遂以被告将抄袭原告第一轮作品的被告第二轮作品用在上述媒体发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著作权为由,诉讼至法院。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2003年12月26日、28日,原、被告等参加竞标的五家单位的作品均相互公开并有接触;(2)被告在2003年12月26日第一轮竞标时的油画作品与其在2004年2月20日第二轮投标时的油画作品为不同作品。

另查明:(1)原告的第一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采用反映真实的历史就要结合景观布置的声光电环境从而与半景画融为一体的创意点,并采用了立足重庆市渝中半岛的通远门,以纵向及从背后看重庆的角度,采用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构图等创意。该油画画面集中表现日本轰炸机对重庆市五年半的轰炸,突出从南纪门到储奇门、望龙门直至朝天门沿长江一线有39个炸点的历史事件,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的救护、灭火、电力工人恢复电力和大隧道惨案、反抗等内容。(2)被告第一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采用了从重庆市南岸区眺望渝中半岛的角度,突出表现长江临近渝中半岛的江水,有船和沙滩,画面是以20世纪30年代的山城旧貌为主,站在船上,对望重庆两江及渝中半岛。两江在油画的右下方汇合,沿着画面远处为江北城,观众的视点中心位置是以储奇门为中心点辐射全景,老式的街道错落有致。江岸,有高高的石头堡坎,密密的隐隐桅帆、日本轰炸机对朝天门的轰炸和渝中半岛的浓烟滚滚,火光冲天以及下半城几道城门涌出的逃难的市民及江边渡船和船上的人等内容。(3)被告第二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从整体构图上看,以鸟瞰的角度,八字形的两江环抱和长长的地平线,展现辽阔地形;以通远门城墙作为主骨架支撑整个画面,拉近远、中、近的关系,突出城市纵深感,形成完善、准确、透视精美的山城结构图;准确的街道分布,立足于金汤街高处,以俯视的角度鸟瞰渝中半岛,准确反映江水向东(左边)的流向及朝天门等准确城市地理轮廓。从画面组成上看,表现了五年半大轰炸突出的重要历史画面,如:五三大轰炸(画面中上部)、五四大轰炸(画面中部)、大隧道惨案(画面右部)、24万人大逃亡(画面左部)、反抗救护(画面中部)和重建家园(画面中部)。画面中部的精神篇,废墟立柱造型如锋利之剑,象征炸不垮的民族精神。画面左、中、右的情节篇,丰富而生动,形态各异的情节——逃难的下江人、老人、商人、军人、和尚、救护车、兵车等形成个体独立又整体统一的画面,反映了当时逼真的生活状态。还有画面中部昭示和平的和平鸽。其他尚有燃烧、轰炸、废墟、居民、救护车、救火等等篇章。

原告第一轮作品与被告第二轮作品的异同。主要相同处:构图骨架基本相同,即均采用立足重庆市渝中半岛的通远门,以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创意来构图等,此外,红十字会的救护、尸堆、打下的日军飞机的落向等。主要不同处:画面房屋结构、朝天门的朝向、浓烟的走向(风向)、画面色彩、逃难的人群等。

【争议焦点】

被告采用原告第一轮竞标作品的近似视角所形成的图形结构和其他局部近似的表达形式是否构成剽窃性侵权?

【法院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高小华、原告雷著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 0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实际花费500元,共计1 500元,由原告高小华、原告雷著华负担。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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