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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中原告资格如何确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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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09:02
导读: 根据鉴定报告,关于《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的主题曲调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以及《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相比又有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的事实,《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应系根据《想情郎

根据鉴定报告,关于《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的主题曲调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以及《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相比又有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的事实,《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应系根据《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乌苏里船歌》乐曲的中部是展示歌词的部分,且在整首乐曲中反复三次,虽然《乌苏里船歌》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新创作的内容,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但就《乌苏里船歌》乐曲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中间部分,整首乐曲也将失去根本,因此可以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系整首乐曲的主要部分。在《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系改编而成、中部又构成整首乐曲的主部的情况下,《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郭颂关于《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乐曲存在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且在表达上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的上诉理由,并不能否定《乌苏里船歌》的乐曲基本保留了赫哲族民歌基本曲调的事实。因此,汪云才、郭颂共同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就是对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在本案中侵犯了赫哲族对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权。另外,也没有恰当地说明作品的来源,侵犯了赫哲族的署名权。

三、中央电视台、北辰购物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的陈述虽然已经表明《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音乐元素创作的歌曲,但主持人陈述的本意仍为《乌苏里船歌》系郭颂原创,主持人发表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中央电视台对其工作人员所发表的与事实不符的议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更正声明、酌定由中央电视台承担部分诉讼费并无不当。很显然,法院以中央电视台其言论与事实不符合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颇为奇怪的。其实,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 000套VCD光盘,对这个晚会享有类似于著作权的邻接权,中央电视台的行为本身就是侵犯了赫哲族对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权和署名权。

至于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载有未注明改编出处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出版物,客观上构成了侵权,应停止销售行为。但北辰购物中心能够提供涉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1991年)

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40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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