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未成年人是作品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品完成形式、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等;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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