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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署名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吗

2018-07-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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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那么一般来说,作者署名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般来说,作者署名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作者署名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吗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着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着作权主体。着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着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着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着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着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笔者同意 “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的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作者署名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吗的相关内容。署名权是归作者本人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还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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