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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作品是否侵犯署名权?

2015-05-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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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该作者未经一个名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在其作品上署名,其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如果只是自己欣赏,不会存在侵权。

  所谓假冒作品,即指作者没有权利而在其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这种情况是否侵犯作者或者他人的署名权呢?

  如果作者未使用自己的名字而是使用了其他普通人的姓名,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因为使用普通人的姓名很难为作者谋取名利,因此,一般人也多半将这个姓名当作该作者的假名或笔名来看待,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侵权行为。

  如果该作者未经一个名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在其作品上署名,其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如果只是自己欣赏,不会存在侵权。如果是出于制作、出售而谋利的,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被界定为侵权假冒行为,这类作品则被称之为“伪作”、“赝品”。对于这类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严格的制裁措施,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合法权益。而著作权人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显然不可能侵犯其自己的利益。而且署名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被假冒者并未创作该作品,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其署名权问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种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并非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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