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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改编权的特点有哪些

2018-08-2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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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那么侵犯改编权的特点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侵犯改编权的特点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通过几起相关案件,来分析改编权版权纠纷的特点。

  一、典型案例·影视作品侵犯改编权

  1.《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诉制片方花儿影视系列纠纷案

  《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将制片方花儿影视和编剧王小平起诉到浙江省温州鹿城区法院,称片方宣称王小平是总编剧,侵犯了蒋胜男作为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着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2017年12月,《芈月传》作者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侵犯署名权纠纷案,温州中院二审宣判,原告作家蒋胜男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关于《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是否侵犯蒋胜男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且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宣传册和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的编剧身份,因此花儿影视公司并未侵犯蒋胜男署名权。

侵犯改编权的特点有哪些

  2.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制片方中影公司和陆川着作权纠纷案

  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学作品,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经授权根据《鬼吹灯》系列小说之《精绝古城》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早已上映。2016年1月,原告张牧野将导演陆川和制片人中影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016年6月,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署名权,但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并对电影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作出界定,指出应当依据是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而不应当依据被告是否超过改编的“必要”限度或违背原告的表达意愿进行判断。该案目前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过程中。

  二、分析

  《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诉制片方花儿影视系列纠纷案与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是关于改编引发的人身权纠纷。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是关于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该案的焦点在于影视改编中作为着作人身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为着作财产权的改编权之间的边界划分,反映了作者人格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用的冲突问题。我国《着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具有一定抽象性,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目前有违约标准、违背作者原意标准和一般社会认知标准。本案中,法院确定了判断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原作者声誉是否因为改编行为受到损害的一般社会认知标准。改编者通过合同获得改编权,但作为着作人身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属于原作者,如原作者随意提起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将给改编权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给改编权人行使权利划定了界限,有利于保障行业正常发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侵犯改编权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着作权,但是其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着作权。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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