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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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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2:23
导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4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云霄、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幼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4号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承、管晓萍,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登楼

  审 判 员 徐忠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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