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4号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承、管晓萍,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登楼
审 判 员 徐忠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