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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网吧、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2019-05-15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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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50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450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欢快网吧,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工业区23号。

  负责人陈忠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欢快网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青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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