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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与某广告有限公司、某市容管理局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15 00:25
导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徐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阚周香。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宜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徐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阚周香。

  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宜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香银。

  委托代理人蒋永久。

  案由: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阚周香与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阚周香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5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永 军 字串8

  审 判 员  刘 春 华

  代理审判员 胡 慧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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