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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管辖

2019-01-3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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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侵权行为的高发,导致社会中出现的纠纷不断的增多,这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阻碍。其中著作权如果收到了侵权的话,著作权权利人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申诉。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管辖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著作权管辖

  二、著作权的诉讼时效

  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指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这就是说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三、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的法律内容,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网络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新问题,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咨询。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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