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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其敏等诉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9-05-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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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华其敏,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陆爱珍,女,汉族,1934年8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被告北京

原告华其敏,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陆爱珍,女,汉族,1934年8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

负责人葛轼,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其敏、陆爱珍诉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其敏、陆爱珍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其敏、陆爱珍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其敏、陆爱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其敏、陆爱珍负担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OO九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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