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艳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该公司职员。
被告史鹏飞,男,汉族。
被告河南拜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3号文馨花园25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史鹏飞,董事长。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金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诺公司)诉被告史鹏飞、被告河南拜迪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史鹏飞和拜迪公司认可对原告金诺公司所诉手持喷码机应用系统软件存在侵权行为,并对金诺公司表示赔礼道歉,自本调解书签订之日史鹏飞本人、拜迪公司及其代理商、经销商都不再销售侵权软件。
二、被告史鹏飞和拜迪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金诺公司赔偿款43000元,金诺公司将所购拜迪公司的手持喷码机一台退还拜迪公司。赔偿款交付之后金诺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起诉两被告本调解书签订之日以前的侵权行为。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两项共计9420元,均由原告金诺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 龚 磊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