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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经等诉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9-05-15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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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赵国经,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画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美芳,女,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国经,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画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美芳,女,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宋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久江,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金先(北京郭氏家艺陶瓷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林建仁,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无业,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赵国经、王美芳起诉称:我二人是国内著名工笔画家,曾出版了作品集《赵国经、王美芳工笔人物作品选粹》。2008年,我发现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生产、郭金先销售的“神韵”瓷砖上使用了我二人上述作品集中的美术作品《赏鱼图》,未署名且对画面进行了修改处理。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二人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00元。诉讼中,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和郭金先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前一次性支付赵国经、王美芳补偿费四万元;

二、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补偿款总额日千分之十的标准向赵国经、王美芳支付违约金;

三、赵国经、王美芳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因涉案瓷砖事宜向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和郭金先主张任何权利;

四、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郭金先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瓷砖并承诺不再以任何不法方式使用赵国经、王美芳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五、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赵国经、王美芳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OO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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