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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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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9:21
导读: 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南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建东苑25号楼1门402号。委托代理人方海斌,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北

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南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建东苑25号楼1门402号。

委托代理人方海斌,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主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中山西路长兴街12号。

被告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吉佰利路。

法定代表人宁本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国清,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天泽电力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兴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泽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南平、方海斌,被告联合兴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7年,现已形成集产品营销推广、技术服务、产品研发于一体的专业机构。代理品牌如:意大利Cembre、日本三和、韩国宇进、德国Bagela、日本Nagaki、美国SALISBURY等全球知名品牌,产品系列有:电缆压接机具、带电作业机具、输变电机具、电力设备维护机具等。我公司每年都制作产品目录,委托印刷公司印刷成册,用于企业宣传。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我公司发现联合星辰公司的产品样册在客户中流传,其中有两本产品样册上使用了原本属于我公司的26张产品图片和两个版面。联合星辰公司直接剽窃我公司产品手册中的大量内容,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就印刷成册,并散发给客户。联合星辰公司的市场经理耿直原本为我公司员工。我公司认为被告联合星辰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公司声誉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电力行业全国性报刊上向我公司致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联合星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辩称:我方承认原告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几乎垄断了电力产业的总代理权,我方为一家刚刚成立的小公司,不生产任何产品,即使销售产品也是从原告处进货,实际是扩大了对原告产品的销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天泽电力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等。联合星辰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0日,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等。

天泽电力公司主张联合星辰公司的产品样册中,有26张产品图片抄袭了天泽电力公司2004-2005年、2006年、2007年产品手册中的图片,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天泽电力公司产品手册二册及联合星辰公司的产品样册。

在庭审过程中,天泽电力公司为证明其对产品手册中的26张产品图片享有著作权,当庭出示了上述26张图片的数码照片,并称上述照片均为该公司员工黄桂宏拍摄。黄桂宏出具了证人证言,称上述图片均为其本人拍摄、设计制作,根据约定,上述图片的著作权及独家使用权归天泽电力公司所有。联合星辰公司对上述数码照片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天泽电力公司认为,联合星辰公司产品样册中的“二合一弯排机”、“紧线器”等26张图片均源自天泽电力公司产品手册。联合星辰公司对此持有部分异议,其承认联合星辰公司产品样册的“二合一弯排机HUB-25125”、“压花机”(二张)、“卡线器”、“手扳葫芦(绝缘)”、拉力表(日)、“电缆主绝缘层打磨机(日)”、“绞磨机”、“无线核相器(法)”等9张图片系摘自天泽电力公司产品手册,但其他图片不是源自天泽电力公司,部分图片摘自陕西宝元电力建设设备有限公司机具手册或德国Gustav Klauke公司产品手册,其余几张图片联合星辰公司未说出其出处,但表示与天泽电力公司图片对比,存在差异之处,故不认可系源自天泽电力公司。联合星辰公司当庭提交了陕西宝元电力建设设备有限公司机具手册第006期(简称宝元公司手册)和德国Gustav Klauke公司产品手册(简称德国公司手册),但未说明上述手册的印制时间。经当庭比对,联合星辰公司所称摘自宝元公司手册和德国公司手册的图片与天泽电力公司数码照片的相应图片相同,天泽电力公司认为,联合星辰公司系从天泽电力公司产品手册摘抄的图片,宝元公司手册相应图片亦来自天泽电力公司。联合星辰公司认为有差异的几张图片,经比对,除“二合一弯排机(美)”与天泽电力公司数码照片存在明显差别外,其余图片均在产品摆放位置、形状以及拍摄角度上相同,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如数码照片上有而被告产品手册上无等区别。

庭后天泽电力公司提交了其产品样册的印刷合同二份,签订时间分别为2006年6月9日和2007年1月10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企业营业执照、原、被告产品手册、黄桂宏证言、宝元公司手册和德国公司手册、数码照片、印刷合同、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天泽电力公司提交的数码照片及公司员工黄桂宏的证人证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天泽电力公司是涉案26张照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当庭比对的结果,联合星辰公司承认其产品手册中有9张图片摘自天泽电力公司产品手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联合星辰公司称其余部分图片摘自宝元电力手册或德国公司手册,但上述产品手册上没有印刷时间,其图片尚不足以对抗天泽电力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即不能产生图片著作权人另有其人的事实,故对联合星辰公司所述的上述图片不侵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联合星辰公司称还有几张图片与天泽电力公司图片对比,存在差异之处,本院经比对,其中“二合一弯排机(美)”图片与天泽电力公司数码照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侵权。其余图片虽有部分细节差异,但整体上在产品摆放位置、形状以及拍摄角度上相同,而且联合星辰公司没有提交其合理出处的证据,故本院认定上述图片亦构成侵权。

联合星辰公司未经天泽电力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天泽电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将图片印制在产品手册上,向相关公众广为散发,用来宣传其产品,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天泽电力公司的著作权,联合星辰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泽电力公司虽主张联合星辰公司应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泽电力公司并不享有照片的署名权,该照片署名权归属于拍摄者黄桂宏,天泽电力公司又未证明联合星辰公司的使用行为给其造成了何种声誉上的不良影响,故对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本院将参照原告摄影作品的性质和用途、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page]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除“二合一弯排机(美)”图片外的其余二十五张涉案图片的产品样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联合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郝建欣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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