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化工路垡头汇友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金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庆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化工路垡头汇友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OO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