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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八条

2019-05-10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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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随着作品形式和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复杂化、时空日益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了解、控制和支配。而且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中,有些权利作者可以自己行使,比如复制权、发行权,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版权,作者自己可以决定是否将作品交给出版社出版,类似的权利还有改编权、翻译权、展览权、摄制权等,但有些权利作者自己却无法或者很难控制,如表演权、广播权等,特别是音乐作品,作者很难知道谁在演唱自己的作品,在哪里演唱,或者哪个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为切实保障作者的权益,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些发达国家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即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自己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去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 ,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权利的手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如饭店、歌厅、酒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收取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入按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著作权理论称著作权人依这些方式收取的财产权为“小权利”。

  简单地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带有社会公益性质。集体管理组织是作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采取会员制的具有自治性质的组织。

  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即本条对集体管理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盈利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是具有中介代理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确定这一性质的法律依据是:本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根据《信托法各第60条第4项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由国家版权局参与管理并监督其运作的政府权力介入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政府机构能够弥补民间组织力量的不足,并能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法律与章程进行代理活动,防止中介组织的行为偏离设立宗旨。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条件满足《著作权法》、《信托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版权局在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有关条件,由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2、收费标准分配原则合理,协调好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者之间在作品使用费、管理费方面的关系,使三者都有工作的积极性。由于收费标准纠纷与国家版权局有利害关系,因此该纠纷应由人灵法院审理解决。3、许可证的颁发标准合理,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使用者颁发许可证。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一般来说一类作品在一国只设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国家版权局亦有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有无垄断行为的任务。5、国家版权局作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还应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如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的情况及财产情况。

  我国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制度未作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以下规定:第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由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第49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法定许可使用作品,负责将使用者寄送来的作品使用费转送著作权人;第54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可见,我国原有的法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效力较弱。其实1990年立法时就有专家提出将集体管理组织写进去,但当时许多人对这个组织不够了解,我国又缺少实践经验,因而未能写入,在这次修改中能够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是个进步,在实践上必将证明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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