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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艺创作奖实施要点

2019-05-1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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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艺创作奖实施要点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09生效日期:2005-05-09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学校师生文艺创作,强调台湾主体认识,加强社会关怀面,彰显爱国爱乡爱土之精神,以培养文艺创作风气,提升文化生活素养

教育部文艺创作奖实施要点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鼓励学校师生文艺创作,强调台湾主体认识,加强社会关怀面,彰显爱国爱乡爱土之精神,以培养文艺创作风气,提升文化生活素养,特订定本要点。

二、办理单位

(一) 主办:本部及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总会

(二) 承办: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

三、参选资格

(一) 教师组:具中华民国国籍之公私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

(二) 学生组:具中华民国国籍之国内外各级学校在学学生 (含硕、博士班研究生) 。

四、征选组别与项目

(一) 教师组

1.戏剧剧本

(1) 现代戏剧剧本及儿童戏剧剧本以原创为限,适合舞台演出为标准。传统戏剧剧本应于创作理念中注明剧本为改编或自创。

(2) 应附场景及人物说明。

(3) 应附三百字以内剧情大纲。

(4) 剧本长度以演出时间二小时左右为宜。

2.短篇小说

(1) 一万五千字以内。

(2) 应征作品以每人一篇为限。

3.散文

(1) 八千字以内。

(2) 应征作品以每人一篇为限。

4.新诗

一首或若干首,合计总行数不得超过一百行。

5.古典诗词

(1) 以诗集型态结集,并署明总诗集名称。

(2) 每人需缴交三十首,可为五言绝句、七言绝句、律诗、古体诗、六言、杂言、乐府、词或曲 (小令、散套) 等体裁。其中五言绝句、七言绝句、律诗、古体诗等体裁合计不得少于二十首。

(3) 各体裁应符合格律要求。

6.音乐作曲

(1) 室内乐曲、合唱或重唱曲、独奏或独唱曲皆可。

(2) 室内乐曲:中西乐器不拘、编制、演出时间长度不限。

(3) 合唱或重唱曲:声部、演出长度不限、 有无伴奏均可。

(4) 独奏或独唱曲:独奏乐器或独唱声区不限、有无伴奏均可。

(5) 音乐作曲均应以计算机软件缮打五线谱。

(二) 学生组

1.戏剧剧本

(1) 现代戏剧剧本及儿童戏剧剧本以原创为限,适合舞台演出为标准。传统戏剧剧本应于创作理念中注明剧本为改编或自创。

(2) 应附场景及人物说明。

(3) 应附三百字以内剧情大纲。

(4) 剧本长度以演出时间一小时三十分左右为宜。

2.短篇小说

(1) 一万五千字以内。

(2) 应征作品以每人一篇为限。

3.散文

(1) 八千字以内。

(2) 应征作品以每人一篇为限。

4.诗词

(1) 新诗、打油诗、古典诗词皆可。

(2) 新诗、打油诗:一首或若干首,合计总行数不得超过一百行。

(3) 古典诗词:以诗集型态结集,并署明总诗集名称。需缴交十五首,可为五言绝句、七言绝句、律诗、古体诗、六言、杂言、乐府、词或曲 (小令、散套) 等体裁,各体裁须符合格律要求。

5.音乐作曲

(1) 室内乐曲、合唱或重唱曲、独奏或独唱曲皆可。

(2) 室内乐曲:中西乐器不拘、编制、演出时间长度不限。

(3) 合唱或重唱曲:声部、演出长度不限、有无伴奏均可。

(4) 独奏或独唱曲:独奏乐器或独唱声区不限、有无伴奏均可。

(5) 音乐作曲均应以计算机软件缮打五线谱。

五、奖励

(一) 各组各项录取特优一名、优选二名、佳作三名。教师组特优每名奖金新台币九万元、优选每名奖金新台币七万元;佳作每名奖金新台币五万元。学生组特优每名奖金新台币五万元、优选每名奖金新台币三万元;佳作每名奖金新台币一万元,上述各录取者并致赠奖牌一面。

(二) 前款录取名额得从缺一部或全部。各组各项之特优、优选从缺或不足额时,得视作品水准增加录取佳作若干名。

(三) 二人以上共同创作,获奖之作品,其奖金自行分配,并致赠创作者每人奖牌一面,由其中一人代表领奖。

六、注意事项

(一) 收件日期

由承办单位每年三月前办理公告,并应明定截止日期。

(二) 缴交资料

1.参选者应缴交下列资料: (1)参选作品一式六份, (2)创作理念 (二百字以内,格式如附件一) 一式六份, (3)作者资料表一份 (二人以上共同创作者,应分别缴交) ,格式如附件二,(4)计算机磁盘一份。

2.参选作品稿件及创作理念不得书写姓名或笔名。

3.参选作品、作者资料表及创作理念应以计算机缮制,存于磁盘中;除音乐项目使用计算机软件缮打五线谱外,其余作品缮打规格一律以计算机 Word6.0 以上制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缮打,字体为新细明体 12 号字,逐页编列页码,并以A4规格之纸张打印。[page]

4.得奖之作品本部有权要求作者修改,不同意者,请于参选时注明。

5.参选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义时,由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之。

6.未附身分证明、教师证明文件、学生证明文件、未签署著作权人授权同意书或违反第 (四) 款参选限制者,应不受理。填写资料不齐、未附创作理念、未用计算机缮制或其它不符本要点规定之事项者,得不受理。

7.缴交之资料,概不退还,参选者应自行留存底稿或备份。

(三) 收件方式

除亲自送达外,一律应以邮局挂号邮寄办理,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文艺创作奖」字样及参加项目;未注明或以普通邮件寄送者,参赛者应自负遗失责任;以快递公司送件者,概不受理,且不退件。

(四) 参选限制

1.每一参选者每人同一征选项目内仅得参加一件,与他人共同创作者亦同。

2.曾获本奖第一名或优选者,二年内不得参加同一项目 (戏剧剧本项除外) 。

3.参选作品应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体型式发行,在其它单位已获其它奖项者,亦不得重复参选,凡经发现,应取消参选资格;如系抄袭临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权者,法律责任自负,并取消参选资格。其已发给奖金、奖牌时,所领奖金、奖牌应交回承办单位。

(五) 著作权授权规定

为扩大艺术教育推广功效,本部及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有权永久无偿利用获奖作品之著作财产权。

七、评审

由主办单位聘请评审委员评审,评审要点另定之。

八、辅导推广

(一) 获奖作品,由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制作电子书,并置放于该馆网站普及推广。

(二) 获奖作品中,各组戏剧剧本项及音乐作曲项得由本部及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安排演出,并得推荐供各相关团体使用;各组文学类得推荐至有关报社或杂志社发表。

九、颁奖事项

得奖人名单由本部及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发布新闻、刊登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网站及刊物,并另函通知得奖人参加颁奖典礼及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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