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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八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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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3:07
导读: 著名沪剧流派杨派的经典唱段思家杨八曲等深受广大戏迷喜爱。因认为已故作曲家许如辉(笔名:水辉)系上述唱段的作曲人,而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发行的录音带、VCD上未注明作曲水辉,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许如辉的妻子、子女分别将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

  著名沪剧流派杨派的经典唱段“思家”“杨八曲”等深受广大戏迷喜爱。因认为已故作曲家许如辉(笔名:水辉)系上述唱段的作曲人,而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发行的录音带、VCD上未注明作曲水辉,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许如辉的妻子、子女分别将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及录音带、VCD上署名配器指挥、作曲的汝金山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许如辉为“思家”(《为奴隶的母亲》)、“杨八曲”(《妓女泪》)、“今日方知春常在”(《龙凤花烛》)等杨飞飞著名唱段的作曲者。在1954年-1963年期间,勤艺沪剧团公演《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龙凤花烛》等剧目时,演出公告、节目单、宣传单上均注明水辉为上述剧目的作曲者。

2004年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中国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的录音带《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及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等出版发行的VCD《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3辑中收录了上述曲目,但是未署名作曲者为水辉,也未给予许如辉的继承人相应的报酬。经与两家音像公司多次交涉,两公司均不同意全部回收并销毁侵权制品。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中唱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均辩称,传统曲牌曲调是历代艺人共同劳动的成果,许如辉不是上述唱段的曲作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汝金山辩称,其受中唱上海公司及上海沪剧院的委托,重新创作了伴奏音乐,并不涉及原勤艺沪剧团演出的配音音乐。唱段是由杨飞飞和赵春芳设计的,戏曲音乐也是演员与乐师们的劳动成果。

  开庭时,著名沪剧艺术家杨飞飞到庭作证陈述,《妓女泪》等戏的唱腔基本上是她自己设计的,也常与赵春芳、毛羽一起研究,一段唱腔不知要投入多少精力,然后唱给拉主胡的琴师听,由他们记谱再加入过门,初步形成一段唱腔,以后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才成为一段完整的唱段。按照一般惯例,谁拉主胡谁记谱,《为奴隶的母亲》是黄海滨拉主胡记谱,《龙凤花烛》与《白鹭》是陈锦坤拉主胡记谱。

许如辉主要负责写幕间曲、气氛音乐或大合唱,因为他是当时的新文艺工作者,过去接触歌曲与电影音乐较多,对沪剧不熟悉,特别对沪语的四声不熟悉。杨派唱腔是杨飞飞本人根据剧情需要结合嗓音特长,运用沪剧传统曲调进行改编再创造,久而久之形成了杨派,杨派是杨飞飞唱出来的,绝不是作曲作出来的。1995年,中国唱片厂的编辑郑奋与杨飞飞商量,想把早期的作品用现代大乐队进行伴奏,杨飞飞表示同意,并推荐了汝金山进行配器。原勤艺沪剧团导演江建平等证人也到庭作证,陈述的事实与杨飞飞基本一致。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唱段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的陈述符合戏曲流派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中的音乐是由包括杨飞飞、许如辉、黄海滨等人在内的演职人员在传统戏曲音乐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中,唱腔音乐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创作完成的,伴奏音乐包括场景音乐以及唱腔的伴奏音乐则由许如辉等专业作曲与主胡等伴奏人员依据各自分工不同完成的。许如辉主要创作了全剧中的前奏曲、幕间曲、闭幕曲、主题音乐、合唱音乐等场景音乐,而系争案件中的音乐主要为唱腔音乐。

录音带中并无许如辉创作的场景音乐,VCD中的演唱会场景音乐则由被告汝金山重新进行了创作,因此原告主张保护许如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五原告继承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诉称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的作曲,因原告仅提供了1955年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的曲谱,经比对,VCD中的曲调与许如辉的曲谱基本不同,而其他剧目原告均未提供许如辉作曲的曲谱供比对,故法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戏剧传唱音乐中唱腔音乐与伴奏音乐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细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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