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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与七仙女”邮票侵权案宣判

2019-05-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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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知识产权报综合消息由于认为董永与七仙女特种邮票及系列邮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雕塑家杨林将国家邮政局、湖北省邮政局及孝感市邮政局告上法庭,并索赔800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邮政局赔偿杨林经济损失1.7万元,孝感市邮政局支付

知识产权报综合消息 由于认为“董永与七仙女”特种邮票及系列邮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雕塑家杨林将国家邮政局、湖北省邮政局及孝感市邮政局告上 法庭,并索赔800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邮政局赔偿杨林经济损失1.7万元,孝感市邮政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在媒 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原告诉称,1984年,原告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双人塑像。2002年,孝感市邮政局找到他,表示希望在 一本纪念册上使用杨林的作品。当时,原告同意提供一幅照片一次性用于集邮纪念册封面,同时强调不许使用曾署过他人名字的侵权复制品。双方还约定只用原作 图。但邮政部门在发行的多种“董永与七仙女”邮品和纪念品上都使用了雕塑图案,且既用了原作图,又用了复制图,而且仅在复制图上署了杨林的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孝感市邮政局制作发行的两种纪念章、两种摆件、礼品袋以及个性化邮票折6种邮品,因未为杨林署名,侵犯了杨林的署名权。此外,湖北省邮政 局作为邮品的发行者共同构成侵权。同时,法院还指出,国家邮政局作为首发式活动的主办单位,并未发行邮品,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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