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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苏曼华维权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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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9:59
导读: 内容摘要:2006年4月,殷某英、张国春起诉电影《我们手拉手》的四家联合摄制单位侵犯著作权(后对全国少工委撤诉)。基于殷某英的以上行为,2007年11月,深影厂和苏曼华联合起诉殷某英侵犯名誉权,一审、终审均胜诉,苏曼华于今年6月11日正式收到了相关赔偿款。昨日,深

  内容摘要: 2006年4月,殷某英、张国春起诉电影《我们手拉手》的四家联合摄制单位侵犯著作权(后对全国少工委撤诉)。基于殷某英的以上行为,2007年11月,深影厂和苏曼华联合起诉殷某英侵犯名誉权,一审、终审均胜诉,苏曼华于今年6月11日正式收到了相关赔偿款。

  昨日,深圳市作协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市作协副主席、电影《我们手拉手》编剧苏曼华和深圳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深影厂)联合起诉殷某英侵犯名誉权一案,已于2008年11月11日终审胜诉,2009年3月2日此案由深圳移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对殷某英实行强制执行,殷某英应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费、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费、诉讼费及利息等共计41360元,经过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一年多的工作,殷某英的赔偿款日前已被执行到位。

  会上介绍了殷某英侵犯深影厂和苏曼华名誉权的主要事实:殷某英在既没看过电影《我们手拉手》,又没看过苏曼华的剧本《送你一根魔杖》(后被导演更名为《我们手拉手》)的情况下,就指使其代理人朱某、易某权于2006年2月22日到深圳告状、散传单,诽谤影片《我们手拉手》抄袭了他的剧本《大雪小雪》,但是《大雪小雪》的惟一署名者是张国春,剧本上根本就没有殷某英的名字。

  2006年4月,殷某英、张国春起诉电影《我们手拉手》的四家联合摄制单位侵犯著作权(后对全国少工委撤诉)。二原告一审败诉后,《大雪小雪》剧本的惟一署名者张国春服从判决不再参与,而剧本上无名的殷某英独自上诉,又获终审败诉。殷某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中国影视传媒网影视音像版权交易中心发帖《“我们手拉手”诉讼惊曝丑闻,深影厂勾结导演制造伪证》造谣,并在一审和终审败诉后写了《骇人听闻:一份伪证竟能决定“手拉手”诉讼的终审判决》等18篇博客,诽谤国家电影局出具“伪证”,大肆散布不实之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某一证据是否属于伪证,其裁判者亦应当是法院,在法院没有作出裁决之前,公开称某人提供伪证,亦是对指控对象名誉权的侵犯。”而殷某英动辄诬蔑他人作伪证,没有任何一项是经过法律认定的。基于殷某英的以上行为,2007年11月,深影厂和苏曼华联合起诉殷某英侵犯名誉权,一审、终审均胜诉,苏曼华于今年6月11日正式收到了相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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