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1-11 17:32:28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廊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会展中心15B-505。
 负责人梁国屏。
 委托代理人蔡棋,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津玮,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发,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马兰
 审 判 员 王二环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