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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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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5:38
导读: nbsp2009-08-1011:10:34nbsp(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nbsp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nbsp委托代理人法任飞,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nbsp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

 提交日期:

 2009-08-10 11:10:34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亘,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法任飞,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法任飞、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民平、傅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电视连续剧《明德绣庄》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tudou.com)上非法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剧享有的著作权,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的费用8,000元。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单位并非法定的著作权人,原告无法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打印网页缺失,原告未能证明侵权事实。涉案电视剧是网络用户上传的,被告作为提供网络内容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且被告没有从中获利。故被告应当适用法定免责条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颁发乙第10212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制作单位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剧目名称绣娘。2007年5月17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颁发(苏)剧审字(2007)第01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明德绣庄,长度25集,制作单位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乙第10212号。《明德绣庄》DVD彩封标明: 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摄制/发行,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涉案电视剧播放过程中片尾显示:“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制作许可证:乙第10212号,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独家承制。”审理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证明,称原告是电视剧《明德绣庄》的合法版权单位,独家拥有该剧的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其同意原告以独家版权单位对外许可播映电视剧、转让音像制品发行权。

 2008年12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法任飞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下午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夏阳的办公室,由法任飞在公证员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电脑,进入“外网系统”,双击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快捷方式,打开该软件。进入该软件的操作界面后,点击“开始录制按钮”,进入录像程序。在“Internet浏览器”的图标上,单击鼠标右键,点击“属性”。进入Internet浏览器的属性设置页面,点击“使用空白页”,点击“删除Cookies”,点“确定”,点击“删除文件”,选择“删除所有脱机内容”,点击“确定”,点击“清除历史记录”,点击“是”,点击“确定”。点击Internet浏览器,在IE地址栏输入“http://www.tudou.com”(土豆网)的网址,对与之链接的有关网页进行了浏览、打印。在“土豆网”首页设有“视频排行榜”、“土豆频道”、“黑豆推荐”等栏目,在“土豆频道”中设“创作、影视、游戏、娱乐、动画”等12个频道。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明德绣庄”,在显示的页面上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显示:找到“明德绣庄”相关视频56个。下方为有关“明德绣庄”的相关视频,共4页,每个视频下方有视频时长、播客、播放次数、上传时间。从第一页的页面显示由播客“Shewinta“上传,上传时间从2007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最多的一个视频播放次数是33,419次。页面右面为“娱乐资料库”,为《明德绣庄》的剧情简介、主演何赛飞等。在“娱乐资料库”下方为“相关豆单”,有6个有关《明德绣庄》的豆单,创建者有“Shewinta”等6个,最多播放次数为214,159次。依次点击“明德绣庄”各集,得“土豆影视频道”视频播放页面,并打印该页面。在视频框左上角有“明德绣庄”、“土豆网”等字样。在视频下方有“视频信息”、“视频评论”、“相关视频”、“推荐视频”等栏目。在“视频信息”中有涉案电视剧的剧情简介、主要演员的名字等。视频播放证据保全完毕,关闭屏幕录像专家程序,系统自动将该视频保存于公证员电脑外网系统E盘下,名为录像1。公证员夏阳、公证员助理徐静、公证处工作人员徐文斌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了(2008)苏宁南证内经字第35237号公证书。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根据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于本案结案后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通讯费等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视剧《明德绣庄》DVD光盘、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著作权声明,(2008)苏宁南证内经字第35237号公证书及附录的光盘、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8)沪卢证经字第3565号公证书,内容为被告网站上的“使用协议”、“版权政策”等,证明被告免费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被告不直接上传信息,也未从用户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中直接获利。2、被告制定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009)沪卢证经字第162号公证书、被告设置NOTICE投诉系统接收通知函并及时采取措施,证明被告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审查非法视频,尽到注意义务,应使用避风港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3、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com和ku6.com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按照用户需求对频道进行分类是视频分享网站的通行模式。4、(2008)沪卢证经字第3566号公证书,证明经常有电影、动画等视频的权利人愿意免费在被告网站发布视频。5、(2009)沪卢证经字第331号公证书及相关新闻网页,证明被告获知公映新闻后对热门当季影片视频主动删除。6、(2009)沪卢证经字第35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设立专门接收版权投诉和侵权通知的NOTICE邮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7、(2009)沪卢证经字第13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网站上存在的视频上传、改变或删除等完全由上传者控制。8、(2009)沪卢证经字第136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新开发的版权通知和反通知系统的运作过程,被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page]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作品采取了一定的监测措施,但上述证据与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土豆网上的涉案电视剧。

 本院认为:一、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明德绣庄》的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上均写明原告是制作单位,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原告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品,由原告独家承制,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证明原告是独家版权单位,故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虽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在庭审结束后提供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证明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也是著作权人,故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在庭审结束后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了证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对被告网站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及光盘可以证明在被告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对每一步操作步骤进行了记载,同时公证书对上网地点也作了交代,因此公证书对操作步骤进行了完整的记载。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光盘由南京公证处于2009年2月16日封存,而非公证当日封存,但从光盘中的录像的“属性”中可以看出录像的创建时间为公证当日的时间,该光盘记录了公证的整个过程,且与公证书中的打印件相符,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可确认。虽然公证中只有短时间的播放,但根据片名、演员、视频内容等可以确定被告网站上播放的《明德绣庄》就是原告主张权利的电视剧《明德绣庄》。因此虽然被告对公证内容提出诸多异议,但均不足以否定公证书的效力,且被告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

 被告认为,其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其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全部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其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被告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将电视剧《明德绣庄》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娱乐、音乐、影视、游戏等多个频道,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因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正在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原告于2007年5月取得发行许可证,但涉案电视剧在被告网站上的最早上传时间是2007年11月,被告网站上播放该剧时应属于新片。同时用户上传时间距原告2008年12月进行公证长达一年多,而涉案电视剧被存放于“土豆影视频道”中,在被告网站上“娱乐资料库”、“视频信息”中又有涉案电视剧的简介、主要演员的名字等,被告称其会不定期地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抽检,那么被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不发现其网站上存在涉嫌侵权的涉案电视剧,其应当能够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但被告却怠于行使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鉴于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从未收到过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通知书的抗辩,本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权利人才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

 三、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在被告网站上的上传时间距原告取得发行许可证的时间较短、涉案作品播放时间长达一年多、用户点播次数较多,以及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讯费等共7,000元因尚未支付给律师,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page]

 如果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由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991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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