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14 14:47:0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邵成富。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永祥。
 被告:阮晓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