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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影音公司等诉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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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0:10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影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 北京二十一世纪影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梁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宁夏宇宙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进宁北街东侧北苑小区红梅园2#6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宇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音。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影音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原告宁夏宇宙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宇宙)诉被告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籁)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二十一世纪和原告宁夏宇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之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十一世纪和原告宁夏宇宙共同诉称,我方于2001年合作投资拍摄了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黑血》,依法享有该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2001年9月5日,其时名为北京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天之籁与我方签订合同书,约定我方授予天之籁《黑血》的独家全权版权,天之籁向我方支付版权费用500万元。后我方如约履行义务,向天之籁提供《黑血》母带及发行许可证,并为天之籁出具授权书,天之籁亦据此与国内多家电视台及公司签订了播映和代理发行许可合同。但天之籁却只向我方支付部分版权费,至今尚欠309万元未支付。2003年3月16日,天之籁向二十一世纪出具确认函,表示对上述欠款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并承诺于2004年3月31日前付清欠款,但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天之籁向我方支付欠款309万元,并自2004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利率即日万分之二点一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

  2000年9月8日,二十一世纪(乙方)与宁夏宇宙(甲方)签订协议书,就双方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黑血》一事进行了约定,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共同投资拍摄《黑血》,长度为二十集,每集不少于47分钟;《黑血》总投资为400万元,双方各负责筹集200万元;[page]2000年12月20日前,双方应将所投资金打入剧组在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甲方委派专人负责,乙方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剧组财务人员可由双方委派;甲方负责制片管理、摄制组的组成、报批和送审等行政事宜;乙方负责选派监制、策划、编辑制作和制片人员各一名;《黑血》应于2001年2月底前制作完毕,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不得借故中途停拍,若非乙方的投资责任而导致拍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有权索赔经济损失;《黑血》拍摄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发行,发行期为八个月,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发行;《黑血》发行后所得收入,应首先归还双方所投本金各200万元等。上述合同签订之后,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分别选派人员共同成立了《黑血》摄制组。

  2000年11月15日,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甲方)与《黑血》摄制组(乙方)签订联合拍摄电视剧《黑血》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黑血》录制长度为20集,每集46分钟,总长度为920分钟;甲方负责办理、出具摄制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各种证件所需及该剧最后审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乙方全额投资《黑血》的全部摄制费用,摄制组在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债权债务,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拥有国内外版权和发行权(宁夏除外),负责中国境内的全部发行,其发行收入为乙方所有;甲方拥有宁夏地区的首播权(二年内不得上星)及发行权,其发行播出收入为甲方所有;乙方负责组织创作班子,执行该剧的全部录制任务等。2001年4月4日,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取得甲第119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交《黑血》摄制组使用。2001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以(宁)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黑血》在全国发行,并在该证中注明制作单位为宁夏电视台,合作单位为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诉讼过程中,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称《黑血》系由其与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合作拍摄,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根据与二十一世纪、宁夏电视台的协议,享有《黑血》在宁夏地区的版权,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在本诉讼中对其所享有的版权权益不提出主张,与本诉讼有关的法律后果由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承担。

  2001年9月5日,其时名为北京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天之籁(乙方)与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制作《黑血》,并授予乙方独家全权版权,含电视播映权、海外版权、音像权、VOD版权、广播电台播出权等;甲方保证拥有上述全权版权,并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准许发行,同意将该剧上述版权授予乙方,如有版权和发行许可纠纷,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签约之前,甲方需提供版权证明、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等相关版权证明;于签约之日,甲方提供磁带规格为BETACAM(PAL)-60’的母带,并保证母带质量符合电视播出技术要求,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发行材料,一套完整样带、剧照等;乙方买断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黑血》,负责独家发行该节目全权版权,含电视播映权、海外版权、音像权、VOD版权、广播电台播出权的发行工作;乙方按市场运作规律,全权组织《黑血》发行工作,保证合作双方的合作收益;版权费用为500万元(二十集);全权版权含电视播映权、海外版权、音像权、VOD版权、广播电台播出权等;版权期限为三年;支付方式为2001年9月30日之前乙方支付甲方首期版费1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支付完甲方全部版权费500万元;双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或终止本合作协议,否则将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等。后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如约向天之籁提供《黑血》母带及发行许可证,并于2001年9月5日为天之籁出具授权书,内容主要包括: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授予天之籁《黑血》的独家全权版权,含电视播映权、海外版权、音像权、VOD版权、广播电台播出权等;授权期限为2001年9月5日2004年9月4日。后天之籁与太原电视台、贵州电视台、湖北省有线电视台、福州国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电视台或公司就《黑血》放映权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签订合同。《黑血》VCD已正式出版发行,在该VCD外包装中标注: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宁夏电视台联合摄制,北京天之籁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总发行。

  天之籁未如约全额向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支付《黑血》版权费。2003年3月16日[page],天之籁向二十一世纪出具确认函,表示其与二十一世纪所签有关《黑血》的合同已到期,天之籁因电视台的原因未按时归还所欠二十一世纪款项,承诺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二十一世纪全部偿还309万元;同时天之籁在确认函中表示,对于二十一世纪要求其自2003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借款利率月息6‰支付利息一节,天之籁认为在合同中没有体现,故无法承担。[Page]

  天之籁于2002年8月13日将企业名称北京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改为现使用的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印章亦有变更。

  上述事实,有二十一世纪与宁夏宇宙所签协议书、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与《黑血》摄制组所签联合拍摄电视剧《黑血》协议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甲第119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宁)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与天之籁所签合作协议书、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出具的授权书、天之籁确认函、《黑血》VCD、天之籁与太原电视台等电视台和公司所签合同、天之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证明、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声明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和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联合拍摄电视连续剧《黑血》,根据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共同成立的《黑血》摄制组与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所签协议,《黑血》摄制组享有该剧除宁夏地区之外的国内外版权和发行权,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享有该剧在宁夏地区的首播权和发行权,故本院确认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和宁夏电视台共同享有影视作品《黑血》的著作权,且上述著作权人对《黑血》著作权权属划分和行使方式等所做约定合法有效。宁夏电视台电视剧部已声明对其所享有的《黑血》版权权益不提出主张,且称与本诉讼有关的法律后果由二十一世纪和宁夏宇宙承担,故现二十一世纪与宁夏宇宙向天之籁主张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与天之籁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已如约向天之籁提供《黑血》母带及发行许可证,并为天之籁出具授权书,履行了将《黑血》著作权转让天之籁的合同义务。天之籁使用《黑血》母带及相关权属文件与多家电视台或公司就《黑血》放映权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签订合同,《黑血》VCD亦已由天之籁出版发行,天之籁已通过行使和处分《黑血》著作权取得经济利益,其未向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全额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已构成违约。后天之籁向二十一世纪出具确认函亦对尚欠309万元著作权转让费用一事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要求天之籁支付309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二十一世纪、宁夏宇宙要求天之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此逾期付款利息应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计算,应自2004年4月1日起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影音公司、原告宁夏宇宙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三百零九万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二百五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天之籁音乐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page]

人民陪审员 李颖丽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芳

书记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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