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系台湾知名漫画作家,原名廖福彬。被告是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未经原告许可,采用了三幅原告作品在其开发的建筑工地项目外墙上,原告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其项目外墙图画,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活动报酬权。考虑到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收费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