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系专业从事音乐制作的唱片公司,2006年原告发现四川某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大量向公众提供MP3格式音乐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其中包括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500余首歌曲。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500余首歌曲上载到其开办经营的网站上,以直接下载和试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歌曲,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