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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出版单位声明的“文责自负”有何法律效力?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17 14:33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追究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因该该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结果,有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责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单位或者个人发表的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追究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因该该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结果,有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责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单位或者个人发表的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没有进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进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
但如果出版者进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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