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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2018-08-2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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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针对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

  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内容或链接涉嫌侵权,则应当与服务对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若该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该服务对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和被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予以恢复,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此时,权利人就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再次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第二种结果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而来的书面证明中的服务对象的信息,对该服务对象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二、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的内容。此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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