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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侵犯著作权一审被判道歉赔偿

2019-05-11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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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今天,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的胡跃华、李仁虎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使用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刀下成
中国法院网讯今天,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的胡跃华、李仁虎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北京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使用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刀下成冤魂》一文(以下简称《杀》文);并在新浪网主页上连续五日刊登向两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一千零三十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本案中,《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杀》文署名为胡跃华、李仁虎,故该二人为该文的著作权人。《杀》文的内容是介绍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胡跃华、李仁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新闻点的筛选之后,使用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创作了《杀》文,故《杀》文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胡跃华、李仁虎在《杀》文发表当日并未发表或者授权中国青年报社发表禁止转载该文的声明,而是在《杀》文发表5日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胡跃华署名的禁止转载声明。鉴于胡跃华、李仁虎为《杀》文的共同作者,且李仁虎未对胡跃华署名的禁止转载声明提出异议,应认定该禁止转载声明为该二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杀》文自发表之日起至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禁止转载声明之日止,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北京新浪公司,在向著作权人胡跃华、李仁虎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胡跃华、李仁虎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转载《杀》文。根据北京新浪公司的陈述及其与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浪网与中青在线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北京新浪公司在《中国青年报》首次发表《杀》文的当日,即2001年12月14日在新浪网上转载了该文,但至今未向胡跃华、李仁虎支付报酬。北京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胡跃华、李仁虎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胡跃华在《杀》文发表5日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禁止转载的声明,对于网站而言,在网站上登载的文章可以随时移除。北京新浪公司在《杀》文发表至胡跃华发表禁止转载声明之间的时间内,不经胡跃华、李仁虎许可转载《杀》文并不侵犯胡跃华、李仁虎 的权利,但是,在胡跃华的禁止转载声明发表后,北京新浪公司应及时从其所有并经营的新浪网上移除《杀》文。北京新浪公司在胡跃华发表禁止转载声明后,仍未将涉案文章移除,其行为构成对胡跃华、李仁虎所享有的《杀》文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北京新浪公司辩称其无法对胡跃华2001年12月19日发布的禁止转载声明进行检索,本院认为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的禁止转载声明具有公示性质,且北京新浪公司与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故应推定北京新浪公司知晓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禁止转载声明一事,本院对北京新浪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赔偿1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根据《杀》文的字数、北京新浪公司使用《杀》文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北京新浪公司的赔偿数额。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赔偿律师费用,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徐凌云作为胡跃华、李仁虎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而是公民代理,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所有并经营的新浪网上使用原告胡跃华、李仁虎享有著作权的《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刀下成冤魂》一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网址为http://www.sina.com.cn)主页上连续五日刊登向原告胡跃华、李仁虎赔礼道歉的声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跃华、李仁虎一千零三十元;驳回原告胡跃华、李仁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原告胡跃华、李仁虎诉称,2001年9月,海淀区发生一起轰动全国的恶性杀人案件,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姘居多年的情妇,即时任芜湖市某区人事局副局长的孙某。我方费尽周折采写了《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刀下成冤魂》一文(以下简称《杀》文),并独家提供给《中国青年报》,《杀》文于2001年12月14日在该报首次发表。2001年12月19日,我方在《中国青年报》第1版刊登了禁止转载《杀》文的声明。 后我方发现北京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转载了《杀》文,且至今未付我方稿酬。我方多次与北京新浪公司电话联系甚至送达律师函,向北京新浪公司明确提出删除《杀》文、支付稿酬、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北京新浪公司始终无动于衷,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侵权,通过登报及网站公告的方式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北京新浪公司支付我方赔偿金10000元;判令北京新浪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令北京新浪公司承担我方全部律师代理费用。
被告北京新浪公司辩称,我方依据与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浪网与中青在线合作协议》的约定,于《杀》文发表当日在新浪网上转载该文章,并注明出处为《中国青年报》。我方在新浪网上转载《杀》文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我方在接到胡跃华、李仁虎的律师函当日即展开搜索,发现《杀》文已从网上撤除,我方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侵权责任。胡跃华、李仁虎要求我方给付侵权赔偿金10000元,已远远超出市场标准,胡跃华、李仁虎要求我方给付律师费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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