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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敦邦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19-05-11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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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戴敦邦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6-21当事人:戴敦邦、常小兵、汪世昌、程秉海法官:文号:(2006)黄民三(知)初字第39-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戴敦邦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6-21当事人: 戴敦邦、常小兵、汪世昌、程秉海 法官: 文号:(2006)黄民三(知)初字第39-2号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黄民三(知)初字第39-2号

  原告戴敦邦,男,汉族,1938年1月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田林八村13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戴红儒,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田林八村13号201室,现住上海市蒙自路659号。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市劳动东路91号。
  负责人汪世昌,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湘武,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方浜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程秉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东,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曦,上海豫园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敦邦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敦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敦邦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上海豫园商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方 产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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