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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与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李俊杰、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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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00:27
导读: 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与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李俊杰、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6-22当事人: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黄一九等法官:文号:(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4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44号原告谢
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与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李俊杰、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6-22当事人: 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黄一九等 法官: 文号:(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44号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44号

  原告谢玉艳,女,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780弄62号403室。
  原告张志胜,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闵行区南大街36号。
  委托代理人马海艇,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钧州路。
  被告上海书城,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诉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李俊杰、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于2007年6月2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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