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44号
原告谢玉艳,女,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780弄62号403室。
原告张志胜,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闵行区南大街36号。
委托代理人马海艇,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钧州路。
被告上海书城,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诉被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李俊杰、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于2007年6月2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张志胜、谢玉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