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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新闻报社、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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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00:23
导读: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新闻报社、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5-18当事人:吕辰、毛用雄、李怀发、韦天玲等法官:文号:(2007)黄民三(知)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新闻报社、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5-18当事人: 吕辰、毛用雄、李怀发、韦天玲等 法官: 文号:(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10号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1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闻报社,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300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毛用雄,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王潜,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朝阳区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韦天玲。
  被告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桥路244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东杰,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230号甲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闻报社、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07年4月5日、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被告新闻报社、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金 滢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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