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刘培基,男,汉族,1930年9月15日出生,住龙岩市福建智邦经济信息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05号
负责人陈柯莲,职务主任。
被告龙岩市旅游局,住所地龙岩区新罗区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钟梅英,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基与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基于2005年3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培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刘培基负担。
审 判 长 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