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雄与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遗失原稿上海的转移。在原告未明确放弃连环画原稿财产 所有权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归还作品原稿。现被告因保管不善致使作品原稿遗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雄人民币18,9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41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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