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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魁、法律出版社与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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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21:06
导读: 张永魁、法律出版社与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8-04-16当事人:张永魁、黄闽、杨正肃法官: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51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4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魁,男,1972年11月
张永魁、法律出版社与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8-04-16当事人: 张永魁、黄闽、杨正肃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51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4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魁,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9号3栋3单元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伟,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法律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丰台区北四环西路68号五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张永魁、法律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永魁,上诉人法律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戴伟、谭臻,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永魁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对法律出版社曾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事实未予认定。2、原审法院认定张永魁名誉未受到实际影响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出版社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实用手册》(简称《实用手册》)内容加入《律师教你买房》(简称《买房》)一书并无不当是错误的。首先,两书适用的时间不同。《买房》一书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部于2000年9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用手册》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北京市建委、市工商局于2005年2月22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上述两示范文本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启用,即从2005年3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实用手册》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已取代了《买房》一书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两书合并后体例重复。将两份适用不同时间的合同示范文本放在同一本书中,导致内容和体例重复是必然的结果。最后,《买房》和《实用手册》是张永魁创作的两个独立的作品,未经张永魁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将上述两作品合并为一新作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出版社将《实用手册》内容加入《买房》一书并无不当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出版社的行为仅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行为,并以此为由认定法律出版社不侵犯张永魁汇编权是错误的。本案中法律出版社将张永魁创作的两部作品采用重新编排目录、体例的方式交叉合并,并删减了原作品中的一些图表,同时增加了自行收集的相关企业信息查询方法、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站、各地房地产相关部门网站等十个附录,并给作品重新命名为《购房维权法律通》(简称《法律通》),法律出版社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复制行为,而是具有创造内容的汇编行为。2、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出版社不侵犯张永魁署名权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永魁是《买房》和《实用手册》两书的作者,而《法律通》一书是法律出版社在未经张永魁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汇编形成的作品,法律出版社擅自在该汇编作品上署名张永魁编著不但严重违背了张永魁的意愿,并造成读者误认为该书是张永魁汇编的作品,因此,法律出版社在擅自汇编形成的作品上署名张永魁编著的行为,侵犯了张永魁的署名权。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但不能充分弥补张永魁所受经济损失,也低于法律出版社的侵权所得,同时远低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经济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中第一、二项判决,并改判法律出版社赔偿张永魁经济损失人民币100536元,改判法律出版社赔偿张永魁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律出版社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应该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不涉及侵权问题。第一,即便法律出版社将张永魁的两部作品合为一部的行为超越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该行为也不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本案的案由应该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本案中,法律出版社超越双方合同约定范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只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因为法律出版社将《买房》修订稿件更名为《法律通》,经过编辑加工后,将其校样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张永魁确定,但张永魁一直不给答复。法律出版社考虑到张永魁本来就签订了《买房》和《实用手册》两书的出版合同,享有该两书的专有出版权,且《法律通》的出版时间紧,才按照出版行业惯例的做法,将《法律通》交付出版。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出版社在收到张永魁对《法律通》异议的函件后,及时将尚未出售的《法律通》全部封存,以防止给张永魁造成不利的后果,可见,在本案中,法律出版社并没有侵犯张永魁著作权的主观过错。第二,从本案发生至今,法律出版社将张永魁的两部作品合为一部出版的行为并没有给其造成任何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基于以上论述,法律出版社认为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法律出版社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张永魁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买房》,书号为ISBN7-5036-4800-7,作者张永魁,144千字,定价10元。该书第一章为购买新建房屋,分项有法律审查、签订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纳税费、房屋接收、纠纷处理;第二章为购买二手房,分项有法律审查、二手房购买流程、应纳税费、二手房贷款。该书正文共计228页,自第130页之后为2页律师警示录,4页合同范本,6页参照法律法规目录,2页购房关联单位名录,其余均为常用法规汇编。该书前言后附作者声明,明确该版本内容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2月29日前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北京市地方法规,未涉及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page]
  2005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实用手册》,书号为ISBN7-5036-5429-5,56千字,定价6元,未注明作者,但出版说明的结尾有如下字样:对书中解读内容有不同见解或有心研究的读者可按下面方式与张永魁律师联系,同时附有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及其电子邮箱地址。该书在预售合同与认购书的条款后附阴影标注的“说明”和用黑框标注特别注意的“律师提醒”文字内容,对条款和相关注意事项予以说明和强调。
  2006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购房维权法律通》(修订版)一书,书号为ISBN7-5036-6110-0,署名张永魁编著,221千字,定价18元。该书属“大众维权实用指南”系列丛书第13本,封面下方注明:购书即可获得一次法律专家的免费法律咨询,并在最后一页的读者回执卡上将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邮编公布,说明可将回执卡和需咨询的问题邮寄至该所。该书把作者声明中的法律法规依据截止时间更改为2006年7月15日,并在署名张永魁的前言最后注明其电子邮箱和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号码。
  2006年12月26日,张永魁申请由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人员与其一起到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购买《购房维权法律通》(修订版)两本,总价36元。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张永魁支付公证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买房》、《实用手册》、《购房维权法律通》(修订版),(2007)京东证内字第55号公证书及所附的购书发票、销售小票和公证费交费凭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法律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购房维权法律通》一书,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书。
  二、法律出版社自愿补偿张永魁经济损失四万八千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份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七十元,由法律出版社承担(已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张永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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