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昆民六初字第59号
原告冯成建,男,51岁,汉族,在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园通北路86号。
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园通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成建诉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成建于2005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成建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成建撤回对被告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冯成建负担。
审 判 长 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蔡 涛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