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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与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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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9:41
导读: 杭州×有限公司与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1-29当事人:汪×、纪红、纪×、罗×等法官: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浦民三(知)初
杭州×有限公司与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1-29当事人: 汪×、纪红、纪×、罗×等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9号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9号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春校,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路×号×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邬春校,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 黎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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