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9号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春校,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路×号×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邬春校,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上海×锚栓有限公司、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 黎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