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高民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出生,该社职员,住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明珠小区东区229号。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该社职员,住河北省衡水市云县白广路6号楼4楼1号。
委托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琉璃厂四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锡舜,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振国,男,回族,1966年3月6日出生,该社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牛街四条23号。
上诉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8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由胡渊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五十五元,由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