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榕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灿英。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光华,男,汉族,1949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长乐中路114号,福州市晋安区日日音像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以与被告刘光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光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5元,由原告广州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秀全
审 判 员 郑 青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