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1119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金川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帆,该公司董事。
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银川市鼓楼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怀,社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邢淑利,男,北京弦歌堂文化传播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拐棒胡同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一千零五元。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果 辉